操纵证券市场处罚案例:
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吴峻乐)
〔2017〕96 号
当事人:吴峻乐,男,1982 年 2 月出生,住址:广东省深圳市福田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的有关规定,我会对
吴峻乐操纵山东新华锦国际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新华锦)股票价格案进行了立案调查、审理,并依法向当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处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当事人依法享有的权利。当事人未提交陈述、申辩意见,也未要求听证。本案现已调查、审理终结。
经查明,当事人存在以下违法事实:
一、2015 年 2 月 9 日至 8 月 27 日,吴峻乐控制使用“厦门信托-凤凰花香二号”等 10 个信托计划证券账户下挂的 18 个交易子账户和“罗某”等 4 个个人账户
“厦门信托-凤凰花香二号-曾某涛、罗某豪”“粤财信托-菁英汇旺业资本 8 号-黄某牛、罗某钟”“粤财信托-菁英汇湘财资本 5 号-吴峻乐、罗某、罗某 2、陈某新、钟某年”“华润信托-润金 121 号-罗某平”“华润信托-润金 155 号-张某贤”“华润信托-润金 156 号-郭某钦”“陕国投·旺业 10 号-马某鹏”“陕国投·厚榭一号-吴峻乐”“中融信托-湘财资本-罗某红、罗某文”“五矿信托-优配 1 号-郭某佳、陈某龙”等 18 个交易子账户和“罗某”“邓某”“陈某明”“罗某豪”
等 4 个个人账户(以下简称账户组)由吴峻乐实际控制、使用。部分账户与吴峻乐有资金往来,全部账户下单交易的 IP 或 MAC 地址存在重合。吴峻乐承认其控制使用前述账户组,在其个人电脑登录过上述部分账户。
二、吴峻乐通过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实际控制账户之间交易等方式,操纵“新华锦”价格
(一)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连续买卖
2015 年 2 月 9 日至 8 月 27 日(期间共 136 个交易日,“新华锦”累计停牌 19 个交易日,实际共 117 个可交易日,以下简称涉案期间),账户组有 112 个交易日连续大量交易“新华锦”;申买量排名第一的有 45 个交易日,排名前十的有
80 个交易日;申卖量排名第一的有 31 个交易日,排名前十的有 65 个交易日;累计买入“新华锦”72,693,672 股,买入金额 1,679,988,435.98 元,累计卖出“新华锦”78,290,577 股(包含涉案期间因资本公积转增股本获得的股份和期初持有的股份),卖出金额 1,515,018,421.90 元。账户组买入“新华锦”数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 10%的有 32 个交易日,超过 20%的有 10 个交易日,超过 30%的
有 2 个交易日;2015 年 6 月 23 日,买入量占市场成交量达到最高,为 38.02%。账户组卖出“新华锦”数量占市场成交量超过 10%的有 15 个交易日,超过 20%
的有 4 个交易日,超过 30%的有 2 个交易日;2015 年 8 月 26 日,卖出量占市场成交量达到最高,为 35.23%。涉案期间,账户组持有“新华锦”股数占其流通股比例(以下简称持股比例)超过 3%的有 101 个交易日(包括“新华锦”停牌
的 19 个交易日),超过 5%的有 82 个交易日(包括“新华锦”停牌的 19 个交易日);2015 年 7 月 22 日、7 月 23 日、7 月 24 日持股比例达到最高,均为 9.18%。账户组买入“新华锦”金额超过 1,000 万元的有 49 个交易日,超过 5,000 万元的有 8 个交易日,超过 10,000 万元的有 1 个交易日。2015 年 8 月 3 日,买入“新
华锦”5,766,250 股,成交金额 108,153,727.8 元,占市场成交金额比例达到最高,为 30.43%。
(二)在实际控制账户之间进行交易
涉案期间,账户组有 27 个交易日在实际控制的证券账户之间交易(以下简称对倒)“新华锦”,对倒总量达到 5,235,618 股。其中,2015 年 6 月 23 日对倒量占市场成交量的比例达到最高,为 15.38%,当日对倒量占账户组卖出成交量比例为 94.22%,占账户组买入成交量比例为 40.47%。
(三)虚假申报
涉案期间,账户组在 88 个交易日申报撤单(包括委托买入撤回与委托卖出撤回)共计 566 笔,累计申报 58,786,869 股,累计撤回 52,229,531 股,其中 1
分钟内撤单的有 153 笔,5 分钟内撤单的有 272 笔,10 分钟内撤单的有 326 笔;委托买入撤回量占当日总委托买入申报量的比例大于 5%的有 10 个交易日,大于10%的有 5 个交易日;2015 年 5 月 22 日委托买入撤回量占当日总委托买入申报量的比例达到最高,为 15.69%,当日市场成交量较前一交易日增加 74.35%,当日股价涨幅 8.73%。委托卖出撤回量占当日总委托卖出申报量的比例大于 5%的有
8 个交易日,大于 10%的有 1 个交易日,2015 年 5 月 18 日委托卖出撤回量占当日总委托卖出申报量的比例达到最高,为 10.72%,当日股价跌幅 3.87%。
(四)尾市交易
2015 年 8 月 3 日 14 时 45 分 48 秒至 14 时 59 分 16 秒,账户组申买 10 笔共 3,263,200 股,全部成交,其中 6 笔申买 1,413,200 股的价格均为 20.50 元,均明显高于前一秒市场成交价 18.23 元至 18.83 元;14 时 42 分 42 秒至 14 时 59
分 10 秒,账户组申卖 18 笔共 1,313,164 股,撤单 258,000 股,成交 794,840
股,其中 15 笔申卖 1,137,964 股的价格为 18.50 元至 19.53 元,均高于前一秒市场成交价 18.23 元至 18.50 元;股价由跌停价 18.23 元拉升至最高的 19.00 元,涨幅 4.22%。次日,账户组卖出股票 5,228,164 股,卖出成交量占市场成交量比例为 12.92%,排名第一。
综上,2015 年 2 月 9 日至 8 月 27 日,吴峻乐通过集中资金优势和持股优势连续买卖、在实际控制的账户之间相互交易、虚假申报和尾市交易的方式,影响“新华锦”价格;账户组期末余股为零,累计亏损 177,799,282.82 元。
以上事实有证券账户资料、相关证券公司及信托公司提供的资料、交易数据、证券交易所统计数据、询问笔录等证据证明,足以认定。
吴峻乐的上述行为违反了《证券法》第七十七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三)项和第(四)项规定,构成《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所述操纵证券市场的行为。
根据当事人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与社会危害程度,依据《证券法》第二百零三条的规定,我会决定:对吴峻乐处以 100 万元罚款。
上述当事人应自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将罚款汇交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开户银行:中信银行总行营业部,账号:7111010189800000162,由该行直接上缴国库),并将注有当事人名称的付款凭证复印件送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稽查局备案。当事人如果对本处罚决定不服,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0 日内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申请行政复议,也可在收到本处罚决定书之日起 6 个月内直接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复议和诉讼期间,上述决定不停止执行。